李某某、石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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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29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石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徐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2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石某某,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徐某某,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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