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庆、安徽绿谷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25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2541号案件名称
王文庆、安徽绿谷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文庆;安徽绿谷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庆,男,200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绿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M2DA1Q。法定代表人:俞海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21)皖1881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于2021年09月0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10000元。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于2021年09月03日以被执行人支付了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81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盛子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254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庆,男,200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绿谷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园区东城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M2DA1Q。法定代表人:俞海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21)皖1881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于2021年09月0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10000元。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王文庆于2021年09月03日以被执行人支付了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81民初2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盛子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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