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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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42号案件名称
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全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42号原告: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布庆河,职务: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756671744R。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宇飞,内蒙古一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全,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山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图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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