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新、李森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6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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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6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北新、李森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北新;李森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北新,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洁媚,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森,男,196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执行人李北新与被执行人李森共有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森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北新支付征收补偿款162639.7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69元。因被执行人李森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23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李森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森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执行到位803元(转为执行费),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6月22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李森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1年6月23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森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4、于2021年8月5日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李森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职权于2021年8月20日限制了被执行人李森的高消费。6、依职权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李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7、于2021年9月9日现场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李森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除上述803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展业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黄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幸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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