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李洪伟电动车商行、赵春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2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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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2069号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李洪伟电动车商行、赵春雷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李洪伟电动车商行;赵春雷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李洪伟电动车商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1号。经营者:李洪伟,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六合镇富强村4组。被执行人:赵春雷,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满族,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柴家窝堡村133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李洪伟电动车商行与被执行人赵春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7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3109.3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情况。且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查封。2021年9月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协议履行期限过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21)辽0104执206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姊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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