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乃英、李祥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4执94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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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4执947号之二案件名称
胡乃英、李祥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胡乃英;李祥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4执9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乃英,女,汉族,1974年07月04日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李祥东,男,汉族,1988年0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乃英与被执行人李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立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21)豫15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赵 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詹 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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