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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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596号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某;孙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李秀洁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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