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5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59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孙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德,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立新审 判 员 李秀洁审 判 员 孔亮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张天骄书 记 员 李益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