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红、李裕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8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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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854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大红、李裕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朱大红;李裕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8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大红,男,197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李裕勤,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朱大红与被告李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浙0106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利息(2020年11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3月18日,并支付诉讼费13400元、执行费274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御溪花苑16幢4单元602室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经实地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8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锦梁二○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艺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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