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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毛金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23执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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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823执4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毛金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毛金才;李淑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23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商业大道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3712328864X。负责人:陈逸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蔡雄文,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毛金才,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被执行人:李淑婉,女,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粤1823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97672.91元,以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237.67元。因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费7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与作风评价监督卡等。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的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登记等情况,执行到位348.23元(转为执行费),除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21年5月8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在广东省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依职权于2021年5月11日向阳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在阳山县范围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4、于2021年8月4日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21年9月8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依职权于2021年9月9日限制了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的高消费。7、依职权于2021年9月9日将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名单。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毛金才、李淑婉所有的相关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展业审判员  陈永清审判员  黄扬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幸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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