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来、吕泳高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02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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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2026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来、吕泳高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来;吕泳高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20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来,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吕泳高,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来与被执行人吕泳高(2021)浙1022执2026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202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蒋明湄 审判员郑舒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郦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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