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达、运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2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294号
  • 案件名称

    李达、运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达;运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李达,男性,1981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运磊,男性,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关于李达与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皖1602民特35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运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运磊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找。经查明,被执行人运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运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对被执行人运磊进行失信惩戒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到位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运磊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达,李达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