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艾力·阿米莱克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101执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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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执81号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与艾力·阿米莱克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艾力·阿米莱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101执8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一案,该案作出(2019)兵0101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强制执行,本案标的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我院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银行存款338元并将此款已转入本院罚没款账户,后来未发现其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银行账户。3、我院于2021年6月24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无土地,无房产,无交通工具,无其他财产,在阿克苏市临时打工维持生活。4、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阿克苏市自然资源管理局出具查询函,经调查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在阿克苏地区无房产信息。5、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执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无工商登记信息。6、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7、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第一师房产管理局、阿拉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8、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综上所述,本案标的10000元,强制执行到位338元,未执行到位9662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艾力·阿米莱克名下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伟 林审判员 色买提·阿布都克热木审判员 何 明 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关 金 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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