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青、张亚等嘉兴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02执30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3046号案件名称
赵青青、张亚等嘉兴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青青;张亚;嘉兴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402执3046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青青与被执行人张亚、嘉兴阔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至此,本院(2021)浙0402民初1398号民事执行实施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02执3046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癸银等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5469号 下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粤2072执3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