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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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69号案件名称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琪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琪;张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理人:刘朝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琪,男,199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张芳,女,199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琪、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的(2020)湘0681民初282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琪、张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琪、张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8月20日向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被执行人李琪、张芳“四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琪、张芳银行账户和微信予以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张芳已与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部分义务。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9月8日对其被执行人李琪、张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将被执行人李琪、张芳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面谈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拟终本前,本院己再次对被执行人李琪、张芳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张芳银行账户和微信冻结,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26,585.65元,诉讼费2,349.5元,共计218,935.15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釆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位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681执11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尚俊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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