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观友、燕斛等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3刑初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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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3刑初832号案件名称
徐观友、燕斛等扰乱公共秩序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徐观友;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案件缘由
扰乱公共秩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刑初8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观友,绰号:9527。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限徒刑十个月,于2021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燕斛,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于2021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越滨,男。因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释放,于2021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时另,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于2021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朝兴,男。因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释放,于2021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761号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唐唐”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成员,其雇佣被告人徐观友、犯罪嫌疑人蒙荣欣(另案处理)在境内招募人员,通过操作“GOIP”通讯设备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通讯支持。被告人徐观友招来被告人徐越滨、犯罪嫌疑人蒙荣欣先后招来被告人李朝兴、罗时另、燕斛、犯罪嫌疑人杨顺雍(另案处理)等人成为团伙成员。被告人徐观友负责在境内接收、保管和运输犯罪嫌疑人“唐唐”提供的“GOIP”设备和电话卡。犯罪嫌疑人蒙荣欣负责管理、指挥被告人李朝兴、罗时另、燕斛、犯罪嫌疑人杨顺雍等人操作“GOIP”通讯设备并支付好处费,被告人徐越滨负责对上述电话卡进行测试、充值工作。2021年4月,被告人徐观友接收犯罪嫌疑人“唐唐”邮寄的三部“GOIP”通讯设备及6000多张电话卡。犯罪嫌疑人蒙荣欣组织被告人李朝兴、罗时另、燕斛、犯罪嫌疑人杨顺雍等人在我市罗湖区东门凯源酒店、龙华区、龙岗区及东莞市等地酒店开房,再通过蝙蝠聊天软件告知被告人徐观友酒店地址,被告人徐观友按照地址将“GOIP”通讯设备及电话卡送至酒店楼下,后被告人李朝兴、罗时另、燕斛、犯罪嫌疑人杨顺雍等人在酒店房间内操作“GOIP”通讯设备,“唐唐”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该设备的通讯支持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并以刷单返利、取消不良征信记录、冒充熟人、领导借款等为由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查,由该团伙提供通讯支持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有58名,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926442.02元。被告人徐观友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至40000元、被告人燕斛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徐越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罗时另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朝兴非法获利人民币99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观友、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观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燕斛、徐越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时另、李朝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观友、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徐观友、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观友、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观友是主犯;被告人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正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观友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及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被告人燕斛、徐越滨、罗时另、李朝兴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观友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燕斛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徐越滨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四、被告人罗时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五、被告人李朝兴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追缴被告人徐观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燕斛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徐越滨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罗时另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朝兴违法所得人民币999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徐观友的苹果7Plus手机1部、华为NOVA7SE手机1部、手机电话卡140张,被告人燕斛的OPPOR15手机1部、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其他通讯设备1台,被告人徐越滨的苹果Xs手机1部、三星GalaxyS9手机1部、身份证1张、电话卡6828张、苹果5Plus手机1部、苹果5手机15部、华为路由器1个,被告人罗时另的手机2部,被告人李朝兴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华为路由器1个、传输设备1台、手机3部、电话卡17张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裴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雅法官助理 卢欣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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