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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902执3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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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执3202号
  • 案件名称

    高利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濮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利斋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902执3202号被执行人:高利斋,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与高利斋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90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高利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高利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具体情况。二、2021年7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高利斋名下银行账户无财产。2、被执行人高利斋名下无房产。3、被执行人高利斋名下无证券。4、被执行人高利斋名下保险系机动车商业险,无法扣划。5、被执行人高利斋名下无车辆信息。三、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高利斋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被执行人高利斋名下无财产。2021年7月19日,向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高利斋财产情况,高利斋名下无房、无公积金。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高利斋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吴佩显5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车辆无法处置之外,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志刚审判员  白翠翠书记员  逯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韩文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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