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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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23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邹金玉;邹卓轩;梁开慧;张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23号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邹金玉。被申请人邹卓轩。被申请人梁开慧。被申请人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邹金玉、邹卓轩、梁开慧、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邹金玉、邹卓轩、梁开慧、张峰的银行存款9418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94186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宁市金玉建材资源有限公司、邹金玉、邹卓轩、梁开慧、张峰的银行存款94186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伍丹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法官助理 刘丹丹书 记 员 洪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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