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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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329号案件名称
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329号申请执行人: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三间房创意生活园区8号楼2层333。法定代表人:李章艮,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京0106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期间的租金69669.4元;二、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亚泰都会(北京)城市规划建筑园林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7日、8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设有账户信息,因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冻结。3、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东方巨匠国际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力宁书 记 员 柏 淼-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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