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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臣奕、单齐欢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粤1971执恢204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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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粤1971执恢204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臣奕、单齐欢等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臣奕;单齐欢;单齐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1971执恢20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臣奕,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委托代理人温富春、卢志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单齐欢,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单齐兰,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申请执行人陈臣奕与被执行人单齐欢、单齐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33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单齐欢、单齐兰应向申请执行人陈臣奕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212元、鉴定费436元、诉讼费1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单齐欢、单齐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单齐欢、单齐兰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陈臣奕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1971执恢2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45书记员  钟耀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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