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力民、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1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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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1990号案件名称
刘力民、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力民;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1990号原告:刘力民,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秀荣。本院受理原告刘力民诉被告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力民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资、误工费、往返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本案中,被告虽注册地在沈阳市于洪区,但其从2013年搬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且原告一直在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作,故本院对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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