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娜与胡桂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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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448号案件名称
刘玉娜与胡桂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玉娜;胡桂芳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448号原告:刘玉娜,女,1982年8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桂芳,女,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娜与被告胡桂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玉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佳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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