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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娜与胡桂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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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448号
  • 案件名称

    刘玉娜与胡桂芳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玉娜;胡桂芳
  • 案件缘由

    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448号原告:刘玉娜,女,1982年8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松,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桂芳,女,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武,黑龙江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娜与被告胡桂芳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刘玉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樊佳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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