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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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781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781号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石桥路阳光新城9号楼。法定代表人:汪希波。被告:郭影,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凤城市明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玉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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