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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1司惩复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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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司惩复8号
  • 案件名称

    郑吉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郑吉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川01司惩复8号申请复议人:郑吉崇,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习,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郑吉崇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的(2021)川0107执412号执行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郑吉崇提出,1.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刘建军,郑吉崇未持有润运公司股权,并非润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郑吉崇现并非公司员工或者股东,不存在任何影响润运公司履行债务的因素。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的规定,应当解除对郑吉崇的限制消费措施,继续对郑吉崇限制消费有违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故请求撤销(2021)川0107执412号执行决定书,解除对郑吉崇的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丁燕与润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川0107执412号限制消费令,对润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吉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查明,1.润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郑吉崇于2018年1月9日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0年1月14日,润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郑吉崇变更为刘建军。2.根据执行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8)第01620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案涉债权债务产生于2018年4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郑吉崇系本案债权债务产生期间润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郑吉崇主张其现已不是润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股东,并非润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理由,不影响本院对其作为债权债务产生期间润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认定,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法律规定,郑吉崇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郑吉崇的复议申请。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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