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财玉与王继强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12执11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执1173号
  • 案件名称

    石财玉与王继强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财玉;王继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12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石财玉,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执行人:王继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石财玉与被执行人王继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财玉自愿向法院撤销对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行使处分权撤销申请。申请执行人石财玉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向东审判员  刘卫花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鹏宇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