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敏与彭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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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783号案件名称
蒋敏与彭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敏;彭明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783号 原告:蒋敏,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彭明彬,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蒋敏与被告彭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蒋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丽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峥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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