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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振川、张学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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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478号
  • 案件名称

    袁振川、张学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袁振川;张学刚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478号 原告:张学刚,男,1989年04月23日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人,住阿拉尔市。被告:袁振川,男,1986年05月08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原告张学刚诉被告袁振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张学刚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学刚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杰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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