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振川、张学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5民初1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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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民初1478号案件名称
袁振川、张学刚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袁振川;张学刚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5民初1478号 原告:张学刚,男,1989年04月23日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人,住阿拉尔市。被告:袁振川,男,1986年05月08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原告张学刚诉被告袁振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张学刚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刚撤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学刚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杰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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