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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赫斯帝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3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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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3605号
  •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赫斯帝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江苏赫斯帝橱柜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3605号原告: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土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林,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强,浙江浔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赫斯帝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陆晓栋,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赫斯帝橱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6日,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80元,由湖州南浔绝对风格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高霄雷法官助理 李润青书 记 员 万冯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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