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俊邦与河池市旭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23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2341号案件名称
罗俊邦与河池市旭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俊邦;河池市旭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341号原告:罗俊邦,男,汉族,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池市旭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法定代表人:陈春旭。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罗俊邦与被告河池市旭新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罗俊邦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俊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俊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俊邦负担。审 判 员 沈晓峰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0号之二 下一篇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治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6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