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爵庆、顾伟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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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159号案件名称
何爵庆、顾伟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何爵庆;顾伟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何爵庆,男,1983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被执行人:顾伟霖,男,1976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何爵庆与被执行人顾伟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81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5727元及利息,并支付受理费2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状况及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进行结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直至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朱浩健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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