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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平、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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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84号
  • 案件名称

    赵世平、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赵世平;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新民申1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世平,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55号三雄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袁宏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骁,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世平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三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2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世平申请再审称,我方对国资公司的诉讼权利属于新诉,与前诉没有肯定或者否定的诉讼请求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驳回我方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国资公司提交意见称,赵世平在前诉中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三雄公司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本诉中仍然基于相同购房事实要求三雄公司与我公司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由于我公司与赵世平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诉与前诉案件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赵世平的再审申请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前诉案件均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纠纷,争议标的均为李积素与三雄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的权属证书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问题。本案中赵世平请求的仍为要求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本案与前诉(2012)乌仲裁字第81号仲裁案件均基于相同的事实,争议的标的具有同一性,诉讼请求也相同。鉴于国资公司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对人,赵世平增加与本案主要事实不存在实质性关联的国资公司为被告,亦不影响对当事人相同的认定。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赵世平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另,赵世平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并不足以认定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该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新证据。综上,赵世平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世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文审判员    孜巴尔姑·阿不拉   审判员   陈露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一日 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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