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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初、杭州富阳默契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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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8601民初1414号
  • 案件名称

    肖海初、杭州富阳默契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肖海初;杭州富阳默契理发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1414号 原告:肖海初,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邵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默契理发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阳街道体育馆路50号。 经营者:耿保宾,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海初诉被告杭州富阳默契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过程中,原告肖海初申请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杭州富阳默契理发店赔偿原告肖海初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2021年8月23日原告肖海初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海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海初负担。 审判员卢忆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羊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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