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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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067号案件名称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067号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长红路(11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WFA4。法定代表人:莫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双,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银盏镇太平社区平安北路1号B幢10楼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51911521E。法定代表人:钟应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71元,由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 雯 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周晓春(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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