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开银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20执2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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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20执22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开银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开银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20执22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被执行人:黄开银,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开银保险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128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开银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7306.0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开银的工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开银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予以了查封,因前述房产有抵押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发布失信等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37306.03元及利息,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22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佳荣审 判 员 胡克中审 判 员 鲍仲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蒲 鲸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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