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海君、焦海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2021)陕0222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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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恢83号案件名称
焦海君、焦海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焦海君;焦海君;赵军侠;赵军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222执恢83号赵某某、焦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民初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焦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焦某某向赵某某偿还借款8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首次执行中,焦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履行案款50000元;在恢复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划拨焦某某银行存款41190元,其中向赵某某支付案款3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00元,其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赵某某主动放弃,焦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90元。生效法律文书中对焦某某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22执恢83号案件中焦某某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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