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咏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0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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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08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咏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咏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08号之四被执行人:张咏梅,女,汉族,1960年06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60××××××××,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罗沟村康沟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咏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咏梅在华夏银行1185700000027778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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