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晓林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民终2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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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终2673号案件名称
贾晓林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贾晓林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终267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贾晓林,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上诉人贾晓林因劳动合同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250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送达本人,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发生争议时,应在时效60天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解除劳动证明书证明送达上诉人的时间是2005年1月26日,抚顺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于2005年3月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上诉人的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时效。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申请仲裁的时间是否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未进行开庭审理,且对上诉人主张的2020年7月6日用人单位要求上诉人买断工龄,上诉人因仅有一个月就退休而未同意的事实未进行调查核实,仅依据2004年9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认定上诉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上诉人贾晓林与抚顺市面粉厂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贾晓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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