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佳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2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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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215号之一案件名称
阎佳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阎佳;赵俊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阎佳,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赵俊鹏,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信富达珠宝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阎佳申请执行赵俊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01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赵俊鹏应偿还原告阎佳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20000元,偿还方式如下:自二○二○年十月起,于每月九号前支付原告阎佳至少200000元,并应于二○二一年三月九日前付清上述1720000元;二、本案争议一次性解决,双方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10140元,由被告赵俊鹏负担(原告阎佳已预交,被告赵俊鹏于二○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支付原告阎佳)。法律文书生效后,赵俊鹏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阎佳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8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北区娘娘庙前街4号[津(2018)河北区不动产权第1023063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8月25日止,并向首封法院参与分配。4、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016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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