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斌、苏瑶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9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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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905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斌、苏瑶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罗斌;苏瑶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9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苏瑶邦,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罗斌与被执行人苏瑶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瑶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苏瑶邦偿还罗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苏瑶邦的银行账户,网络总对总冻结了苏瑶邦的银行账户。2021年8月31日扣划苏瑶邦银行存款共计1355元,支付执行费808元后余54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斌。2021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瑶邦从2021年9月起每月2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不少于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如果苏瑶邦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瑶邦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冻结。因此,本案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122执9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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