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江苏博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850号案件名称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江苏博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博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法定代表人:杨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博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文旅区。法定代表人:陆成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江苏博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条、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891执8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伏 健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5执10916号 下一篇 0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51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