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与辉南县辉发城镇艳明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3民初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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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3民初1069号案件名称
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与辉南县辉发城镇艳明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辉南县辉发城镇艳明种子农药化肥商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3民初1069号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李志军,男,1969年11月23日生,住辉南县。 被告:辉南县辉发城镇艳明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住所地:辉南县。经营者:朱艳明,男,1976年8月6日生,住辉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与被告辉南县辉发城镇艳明种子农药化肥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已减半),由原告辉南县辉南镇丰顺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员 曹喜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邱丽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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