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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新霞、任立强等陈香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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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4执503号
  • 案件名称

    苗新霞、任立强等陈香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泽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泽普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苗新霞;任立强;陈香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苗新霞,女,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执行人:任立强,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        被执行人:陈香玲,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风尚翠苑北区8区。        本院在执行苗新霞与任立强、陈香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任立强、陈香玲收到本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苗新霞偿还借款1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任立强、陈香玲未履行,故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苗新霞的申请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任立强、陈香玲的财产状况,查悉其银行或网络资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银在线(中国)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开户;其在自然资源部无预告登记、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备案信息,其在泽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其在国家税务总局无纳税信息、领购专票情况、领购普票情况;其在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泽普县管理部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其名下亦无车产、证券(沪市A股市场、深市A股市场、股转系统)、公司注册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任立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普支行退休职工,其在本院有多起借款类纠纷执行案件,现已按执行案件立案先后顺序进行债务清偿(每月偿还借款5,000元),被执行人陈香玲已退休,自2021年7月起按执行案件立案先后顺序进行债务清偿(每月偿还借款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苗新霞,其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李春审判员    艾孜孜·吾买尔审判员    克赛尔江·阿尤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成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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