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武、高剑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1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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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1执恢191号案件名称
王耀武、高剑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耀武;高剑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1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王耀武,男,甘肃省环县人,住环县。被执行人:高剑龙,男,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与被执行人高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剑龙归还王耀武借款60000元(已返还14000.2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于被执行人高剑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耀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标的:借款本金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43元,共计61343元(已付14000.2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5500元。剩余案款41842.76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份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继续按照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1执恢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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