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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生兵、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等何姝洁买卖合同纠纷;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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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251号
  • 案件名称

    杜生兵、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等何姝洁买卖合同纠纷;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杜生兵;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何姝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1号原告:杜生兵,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37号广晟园小区E栋14层3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振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姝洁,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杜生兵与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何姝洁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杜生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生兵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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