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生兵、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等何姝洁买卖合同纠纷;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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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251号案件名称
杜生兵、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等何姝洁买卖合同纠纷;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杜生兵;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何姝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1号原告:杜生兵,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37号广晟园小区E栋14层3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振奇,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姝洁,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杜生兵与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何姝洁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杜生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生兵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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