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江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执4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执445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江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江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执445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江辉商事仲裁一案,现和解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地 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177号邮 编:314031执行人员:赵士明联系电话:83688159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