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陈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2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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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251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军、陈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军;陈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2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3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宏审 判 员 钱家勇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森书 记 员 韩同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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