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启伟、张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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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321号案件名称
王启伟、张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启伟;张鑫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321号原告:王启伟,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被告:张鑫,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启伟与被告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启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伟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子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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