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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伟、张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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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321号
  • 案件名称

    王启伟、张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启伟;张鑫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321号原告:王启伟,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风景区。被告:张鑫,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启伟与被告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王启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启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伟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子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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