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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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3022号案件名称
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3022号原告: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路B座4单元4层401号。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系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陈刚,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顺市桂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丹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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