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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波、范智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22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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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22执733号
  • 案件名称

    黄锡波、范智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锡波;范智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2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黄锡波,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范智攀,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关于黄锡波与范智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22民特1057、1059、1060、1061、10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范智攀确认欠申请人黄锡波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范智攀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因范智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锡波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范智攀结欠黄锡波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75元,范智攀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在大埔县城东实验学校上班发放工资时自行付款3000元给黄锡波,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范智攀不准时还款,黄锡波有权就剩余未还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422执73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李其武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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