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锡波、范智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22执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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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422执733号案件名称
黄锡波、范智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锡波;范智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2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黄锡波,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执行人范智攀,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关于黄锡波与范智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22民特1057、1059、1060、1061、10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范智攀确认欠申请人黄锡波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范智攀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因范智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锡波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如下:范智攀结欠黄锡波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75元,范智攀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在大埔县城东实验学校上班发放工资时自行付款3000元给黄锡波,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范智攀不准时还款,黄锡波有权就剩余未还借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需长期履行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422执73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坤伟审判员 李其武审判员 陈畅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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