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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明与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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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
  • 案件名称

    段明与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段明;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原告:段明,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增敏。第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杜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明与被告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段明负担。审 判 员 王益奇法官助理 曹佳婷书 记 员 曹佳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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