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明与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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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案件名称
段明与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段明;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15911号原告:段明,女,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增敏。第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杜文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明与被告国信昱虹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首建阳光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原告段明负担。审 判 员 王益奇法官助理 曹佳婷书 记 员 曹佳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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