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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普、李向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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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62号
  • 案件名称

    张一普、李向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一普;李向峰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62号 原告:李向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张一普,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李向峰与张一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峰负担。  审   判   员      刘高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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