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普、李向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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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62号案件名称
张一普、李向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一普;李向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62号 原告:李向峰,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张一普,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审理李向峰与张一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向峰负担。 审 判 员 刘高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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